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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中应关注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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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采依旧 发表于 2012-8-10 22: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风采依旧 于 2012-8-10 22:33 编辑

审核中应关注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要求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不少新特点,值得一解,我们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关注这些新要求。
一、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几个变化
1、破解防治职业病“三难”、“三无”
目前我国职业病处于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直接原因是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三难”现象反映了法规、制定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责任不到位。“三无”则反映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法普遍不重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2、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健康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管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管管理工作。
3、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4、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5、“高危粉尘”写入发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队从事放射性、高毒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了“高危粉尘”。
二、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重点关注的法规新要求
1、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及控制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化学性危害因素;物理性危害因素;生物性危害因素;心理、生理危害因素等。重点关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的辨识、评价及控制。
2、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包括:设置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业人员;制定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求方面,有害作业场所有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有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有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泄险区;有各类报警装置;其他防护设施等。
4、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要求具备:眼、皮肤、耳防护用品;防尘、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防电磁波(射线)防护用品;化学护肤用品;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等。
5、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要体现在:劳动合同书;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在岗);单位公告栏;岗位警示标识、中文警示标识;设备警示标识、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中文说明书等多项内容中。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新要求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委托服务机构定期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监行政部门报告;定期向劳动者公布;超标者立即治理;仍不符合要求,要停止作业,直至达标。
7、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方面,新要求规定: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应检查;检查由政府部门批准机关承担;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未体检不得上岗,禁忌者不得作业,有病者调离安置;检查费用由业主承担;未离岗体检不得终止合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偿提供给劳动者复印件等。
8、特殊人群职业健康保护
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作业;孕期、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危害作业。
9、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
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要求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立即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安监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出来。
10、工会组织职责
工会组织负责督办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出职业病防治意见、建议;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要求纠正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要求对严重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11、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
职业病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有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等);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健康监护费用(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治疗、疗养);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等。
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
DCFDT 发表于 2012-8-17 21: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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