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 提供外部供方的信息 组织应确保在于外部供方沟通之前所确定的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 组织应于外部供方沟通以下要求: a) 需提供的产品、过程和服务; b) 对以下内容的批准: 1)产品和服务 2)方法、过程和设备; 3)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c) 能力,包括所要求的人员资格; d) 外部供方与组织的互动; e) 组织对外部供方绩效的控制和监视; f) 组织或其顾客拟在外部供方现场实施的验证或确认活动。 【解读】几乎每个组织在与其外部供方互动的过程中处于“有利”位置,因为你是他们的客户、是他们的“上帝”,他们提供产品或服务(作为你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输入),你付给他们费用,这些外部供方没有理由不听你的。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外部供方评估、选定与业绩评价机制,才有可能规范且有效的管理好这些外部供方,使得他们持续提供满足甚至超越组织要求的产品与服务;如果在选定过程中由于某些决策人的私利选定了质量管理水平很差的外部供方,且在发现其产品或服务不合格时还不虚心的及时整改,诸如自以为与“上头”关系硬,不把品管与生产人员放在眼里,就谈不上什么管理不管理了,一切都是白搭。 与外部供方签订规范的协议合同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特别是对那些正规、国际化、老板质量与诚信意识强的外部供方。以制造业为例,在与其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协议合同中可包括: ——采购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产品标准; ——产品的原料(原料产地、品种、年份)与工艺要求,过程检测与出厂检测计划; ——产品包装方式、包装物要求,产品储存运输防护要求、运输工具要求; ——总供应商量、供应计划、订单形成方式、订单变更时的应对原则; ——价格、付款方式与周期; ——双方的对口联系人,如外部供方订单接收人、发货人、运输公司联系人、产品不合格确认人、涉及产品等不 合格时纠正措施实施负责人、价格变动决定人,组织内部的订单发出人、产品接收人、产品检验负责人、不合格评审人、纠正措施发出与验证人、付款人,产品质量交流负责人、第二方审核负责人等。 ——发出订单到产品进厂的最短时间与最长时间; ——恶劣天气、气候恶劣的应急交付方案; ——随产品所附的出厂检验报告、定期的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 ——进厂检验项目、判定规格,进厂验收不合格时双方的确认方式; ——人员不通知进现场突击检验规则;定期第二方审核方案; ——人员常驻过程监督与不符合适宜处理规则; ——年度业绩评价准则,供应资格管理准则(含淘汰规则); ——定期向工厂提供的过程检测报告;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及时交付造成损失的认定与赔偿准则; ——售后服务规定,包括双方技术人员交流机制; ——针对产品不合格时纠正措施准则(原因分析、纠正措施计划及其确认,纠正措施实施及其有效性证据提供方式); ——生产资质要求、关键设施设备要求、检测手段与有效性要求、人员资质要求;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供货数量、价格等的国内外行业信息的事先通报机制等。 接下来通过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就行了,不过针对每一种类型的外部供方,组织最好要选定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他们之间要有一定的地理距离,这样不仅可以形成竞争格局,也避免“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还可以在采购协议合同中规定调整订单的准则(即那个表现好就可以多供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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