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khhyz 发表于 2011-3-2 10:43:59

对标题

建造师甲某,曾因在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被主管部门暂停了注册,后来甲某在企业的帮忙下,伪造证据重新注册成功。

sckhhyz 发表于 2011-3-2 10:55:33

答:不符合《规范》11.4.4“施工企业应保存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建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不知对否,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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