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2016版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紧急情况识别问题
2016版环境管理体系中,6.1.1中提到“组织应确定其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潜在紧急情况”,在6.12中提到“确定环境因素时,组织必须考虑:b)异常状况和可合理预见的紧急情况”。请教各位老师,6.1.1中的潜在紧急情况和6.12中的可合理预见的紧急情况,两者是否有区别?如有,区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很好,6.1.2中的紧急情况就是指6.1.1中识别的可合理预见的紧急情况。但是侧重点不一样:6.1.1是强调要识别出公司有哪些潜在的紧急情况;对这个紧急情况的控制和管理是在8.2条款。
6.1.2是强调确定环境因素时要考虑6.1.1识别出来的紧急情况,以致于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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