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d 发表于 2012-11-22 22:10:47

GB/T28001-2011标准关于隐患术语

对隐患这术语在GB/T28001-2011标准中没有给出定义,但这一术语在我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中经常使用。目前,许多企业对隐患这一术语的理解尚不能达成一致。为此,对隐患这一术语的理解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第十六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将事故隐患这一术语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动和管理上的缺陷。从中可以看出这里所指的事故隐患,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存在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现象,从而产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这是我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结合GB/T28001-2011标准中关于危险源这一术语的理解,这些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就是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这些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就是事故隐患。
其次,只有在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共同作用下才可能存在隐患。如果这两类危险源不是同时存在,则不存在引发事故的可能性,也就是不存在隐患。第一类危险源在没有发生约束条件破坏等第二类危险源存在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事故的,是不会造成能量的意外释放而使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这时也就不存在隐患。而没有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第二类危险源。因此隐患必须是在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共同作用下才能够存在。第一类危险源共同作用下才能够存在。第一类危险源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而第二类危险源则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引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第二类危险源的作用下,才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因此第二类危险源的存在就是事故隐患。
第三,在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的共同作用下,其结果只有两种,这就是GB/T28001-2011标准关于事件这一术语中两个注解给出的结论。针对这两种情况,对隐患的存在则可以作下述理解:
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而言,上述讨论的隐患也必然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尽管有的事故可能只在第二类危险源产生后的瞬间发生,但这第二类危险源或称为隐患,也必然是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例如由于明火引发的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质的存在是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第一类危险源必然在明火这一第二类危险源的作用下可能发生爆炸伤人。因此这种明火必然在危险物质发生爆炸之前就已经存在,这种明火的存在就是发生爆炸伤人事故之前的隐患。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这种第二类危险源一旦存在,就已经发生了显现的事故,如果将这种情况下存在的第二类危险源作为隐患进行排查,似乎不合常理。因此,我们在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根据习俗和惯例只称为分析事故原因,而一般没有称之为排查隐患或分析隐患。但根据上述讨论,这种事故原因分析的实质,就是对隐患或第二类危险源的分析和排查,只不过这种排查和分析活动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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