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 发表于 2012-9-6 11:20:24

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下的“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顾客要求”


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顾客要求”是组织建立、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两大目标,本文试图在质量管理体系的两大目标以及相互关系进行分析。

一、 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下的“符合法定要求”
现代法治社会对于一个组织在成立、运行到破产等环节都有着严格的法制要求,符合法定要求是一个组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成立和存在的必要前提。GB/T19001-2008 标准在0.1“总则”中明确指出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要求的补充。也就是说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不能替代或违反法律法规对于产品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仅作为一种补充要求供组织遵守。因此,GB/T19001-2008标准将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要求贯穿于体系的条款中,以确保组织体系“符合法定要求”。如GB/T19001-2008标准在5.1“管理承诺”中规定,最高管理者应当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目前,我国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运行必须遵守的法律也日益增多、细化。在组织成立阶段,为获的合法地位应遵守《公司法》、《工商管理条例》等,对于一些必须获取特定许可批准的组织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取得特定的许可批准等。在组织的生产、运行阶段应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一些特殊领域还应遵守《建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特殊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下的“满足顾客要求”

在市场经济下,一个组织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产品与顾客手中的货币进行交换,关注顾客,以顾客为焦点就成为一个组织的生存本能和发展途径。因此,GB/T19001-2008标准中有近40处提到了“顾客”,如最高管理者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等。标准要求组织把顾客当作关注焦点,将顾客满意作为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三、“符合法定要求”和“满足顾客要求”的关系 (两者之间是生存要素和发展要素的关系)

*组织的一切活动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符合法定要求”是组织存在的基础,是组织的生存条件,他对于组织来说具有强制性;而满足顾客的要求则是组织的发展条件,是组织不断进步、壮大的必备因素和有效途径,对组织来说具有强制性;而满足顾客的要求则是组织的发展条件,是组织不断进步、壮大的必备因素和有效途径,对组织来说适用更具有灵活性。市场经济条件下,顾客对于组织的要求大多是通过合同体现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组织对于顾客的要求和需求必须要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关注和满足,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遵守法定要求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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